□本報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第9批7個指導性案例,包括4個行政案例、3個國家賠償案例。行政案例主要涉及教育行政案件的受理、高等學校學術自治、受教育者基本權利、工傷認定標準等;國家賠償案例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範圍等。
  高校可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是我國首例大學生因受高校退學處理產生的教育行政糾紛案件。該案確認了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地位,可以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1996年2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參加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公式的紙條。上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當即停止考試。
  北京科技大學認定田永的行為屬作弊,作出退學處理決定,但退學處理決定和變更學籍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佈、送達,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以該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8年6月,學校以田永已按退學處理、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書,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田永的畢業派遣資格表,引發行政訴訟。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北京科技大學應向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對其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田永畢業派遣有關手續的職責。
  今天發佈的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旨在明確高校作出不授予學位決定屬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高校在學術自治範圍內有依法自行制定學術評價標準的職權。
  工作過失不影響工傷認定
  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對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場所”進行了準確闡釋,明確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影響工傷認定。
  孫立興認為,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摔倒致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被告勞動局則認為,孫立興屬因公外出期間受傷,但受傷並非工作原因,受傷結果與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務沒有明顯的因果關係,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勞動局認為孫立興摔傷地點不屬於工作場所,系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合理路線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於生活常識。孫立興尚未離開公司所在院內,不屬於“因公外出”情形,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勞動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孫立興為工傷的決定,缺乏事實根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宣懿成等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旨在明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且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應當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這對促進行政機關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具有積極作用。
  國家賠償也賠償精神損害
  此次發佈的朱紅蔚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是2010年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首例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檢作為賠償覆議機關的案件。
  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賠償請求人朱紅蔚被執行逮捕。後因指控依據不足,被判決無罪。朱紅蔚被羈押875天,檢察機關決定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賠償金124254.09元,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增至142318.75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該案旨在明確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嚴重後果”的內涵及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的因素,有利於落實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警示司法人員嚴格依法辦案,為審理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案,旨在明確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賠償確認前置程序,針對人民法院保全、執行行為提起的賠償申請,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賠償案件的審理中一併審查人民法院司法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是否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卜新光申請刑事違法追繳賠償案,旨在明確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將判令追繳的贓物發還被害單位,並未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
  本報北京12月25日訊
  (原標題:高校不授予學位屬行政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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